证券代码:300937 证券简称:药易购 公告编号:2025-034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金府路中段51号药易购温江总部凌霄书院会场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燕飞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594,3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88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418,5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7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5,8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3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5,9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5,8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总股份的0.183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顺军先生、李燕飞女士、周跃武先生、李锦先生、甘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陈顺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421,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37%。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李燕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421,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6%。
表决结果:当选。
1.03选举周跃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420,8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5%。
表决结果:当选。
1.04选举李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422,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92%。
表决结果:当选。
1.05选举甘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421,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26%。表决结果:当选。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干胜道先生、范雪飞先生、柴俊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干胜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421,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9%。
表决结果:当选。
2.02选举范雪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421,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6%。
表决结果:当选。
2.03选举柴俊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0,421,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52,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4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792%;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489%;反对40,0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1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97%。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0,58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779%;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7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53%;反对11,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74,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1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2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6,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10%;反对16,2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4%;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6.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81,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7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88%;反对11,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58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6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5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51%;反对13,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刚律师、谭亮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