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各类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各类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原则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七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内容及方式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各类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如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各类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且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采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以下简称“调研人员”),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调研人员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人员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并要求调研人员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人员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互动平台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若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七条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发布;如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涉及敏感事项,可视实际情况报董事长审批以及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六章投资者诉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的接收、记录、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协调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对于前述无法立即处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需要延期办理的投诉,在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二条对于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处理的投资者投诉、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公司将寻求其他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由第三方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等机制,以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