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药易购股票代码:
300937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燕飞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信息披露义务人
:周跃武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锦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信息披露义务人
: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燕飞住所及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新
号明阳大厦
幢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目录
...... 5
...... 7
...... 8
...... 12
...... 13
...... 14
...... 15
...... 16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药易购、上市公司、公司
| 药易购、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燕飞、周跃武、李锦、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受让方 | 指 | 甘孟先生 |
| 合齐投资 | 指 | 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李燕飞女士与甘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燕飞女士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甘孟先生受让该部分股份。 |
| 万元 | 指 | 人民币万元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李燕飞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 住所及通信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周跃武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 住所及通信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李锦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 住所及通信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16年1月15日 |
| 合伙期限 | 2016年1月15日至2036年1月12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住所及通信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新2号明阳大厦1幢4层402 |
| 注册资本 | 283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燕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6MA61T9X012 |
| 经营范围 | 投资项目管理、项目投资(以上项目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齐投资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长期居住地 | 有无境外居留权 | 职务 |
| 合齐投资 | 李燕飞 | 女 | 中国 | 51102719********** | 中国 | 无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合齐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燕飞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李燕飞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跃武、李锦及合齐投资为其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燕飞女士为优化公司股东结构,以及引入助力公司发展的优质资源,将相关权益转让予公司董事甘孟先生,导致李燕飞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数量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个月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2025年1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燕飞女士与境内自然人甘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李燕飞女士持有的公司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2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李燕飞 | 35,370,000 | 36.97% | 30,370,000 | 31.75% |
| 周跃武 | 3,300,000 | 3.45% | 3,300,000 | 3.45% |
| 李锦 | 2,400,000 | 2.51% | 2,400,000 | 2.51% |
| 合齐投资 | 1,001,000 | 1.05% | 1,001,000 | 1.05% |
| 合计 | 42,071,000 | 43.98% | 37,071,000 | 38.75% |
注:1、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甲方(转让方):李燕飞乙方(受让方):甘孟
(二)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2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提案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乙方。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毕后,乙方将持有5,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23%。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元,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120,000,000元。
(三)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在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合计为60,000,000元(大写:
陆仟万元整)。
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在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甲方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合计为60,000,000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四)过户时间安排
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支付了第一期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双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五)协议生效、变更
1、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六)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由于甲方自身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及过户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完成任一手续超过2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一次性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对迟延支付的当期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2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可在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中予以抵扣。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赔偿另一方为维权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或完成股份登记公司过户登记,使得本次股份转让终止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李燕飞,周跃武、李锦、合齐投资为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受让方甘孟先生保证遵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本次受让标的股份不超越规定范围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份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合法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
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双方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燕飞、周跃武为公司董事,相关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5、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燕飞、周跃武、李锦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合齐投资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询价转让方式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转让前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转让数量(股) | 转让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 转让后持股数量(股) | 转让后持股比例 | 转让股份的来源 |
| 合齐投资 | 1,430,000 | 1.49% | 429,000 | 0.45% | 1,001,000 | 1.05% | 首发前股份 |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燕飞
信息披露义务人2:周跃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锦
信息披露义务人4: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燕飞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友联一街18号13层 |
| 股票简称 | 药易购 | 股票代码 | 30093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燕飞、周跃武、李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址/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 |
| 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新2号明阳大厦1幢4层402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42,071,000股(李燕飞、周跃武、李锦、合齐投资合计持有)持股比例:43.9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5,000,000股变动比例:5.23%变动后持股数量:37,071,000股变动后持股比例:38.75%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李燕飞
信息披露义务人2:周跃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锦
信息披露义务人4: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燕飞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