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300946)_公司公告_恒而达: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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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公司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应做到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发出问询函等方式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建立报告义务人名单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对该名单进行调整。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当及时将报告义务人名单报送公司证券部门。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本部门报告义务人对各自职

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交易事项。3.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如下:

1.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常规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常规交易类事项,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秘书应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防止内幕交易及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列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本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证券部或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报告义务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公司须履行董事会等审议程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对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门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以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应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在信息敏感期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幕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报告义务人、有关知情人员,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本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和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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