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_公司公告_震裕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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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要求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内审部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内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内审部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申请临时聘请专业机

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内审部人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审部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2月底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内审审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类型:

1、财务审计: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经营管理审计:对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3、例行审计:定期对公司重点业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重点业务事项包括: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4、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项目的预、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及对大型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

5、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审查其任期内履职情况以及任期内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6、专项审计:对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

基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审计,重大项目专项审计,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专项审计;

7、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内审部的权限

1、知情权。有权获取被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上述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与执行进度、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2、检查权。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有权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现金、有价证券;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有权调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

3、取证权。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含但不限于面谈、摄像、录音、书面等方式),有权索取、复制相关证明

材料。

4、临时处置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审计对象存在以前情形的,由内审部负责人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经同意后有权协同相关部门作出封存账册、冻结账户等制止的行为: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现金资产、实物资产、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5、建议权。有权对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有权对纠正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对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着渎职、对抗、推诿、造假、打击报复行为的部门(个人),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外,公司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提出审计需求,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项目以及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后,组织成立审计项目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要求制定项目审计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经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大审计项目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需在实施审计作业的前三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审计工作会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到会。

被审计对象必须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结论以及相应支撑资料,需审计组内部进行交叉复核;审计项目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后需提交内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出前应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审计组未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可将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起报送。

第十八条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报告拟制审计意见书,原则上审计意见书同审计报告一并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审计意见书包括要求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事项、处理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内审部将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并视具体情况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董事会接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做出审议决定。董事会批准复审的,内审部应及时组织实施复审。复审应执行回避制度,内审部应另行指派审计组或由董事会另行指派其他机构、人员进行复审。若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意见书进行审计整改,并在审计意见书中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整改计划及整改执行情况报送内审部。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审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特殊审计程序,但需由审计组组长报内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实施。审计组认为突击审计更能达到审计目的的,审计通知书于到达被审计单位时送达。

第五章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业

务,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行为的公正性,按照客观的审计依据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分析、评价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部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6个月。销毁审计档案必须报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保管时间为:审计工作底稿和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时间为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除公司内审部工作、信息披露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内审部负责解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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