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期权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期权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期权品种。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包含通过期货、期权等交易所进行的市场交易;当交易的衍生品属于场外期权时,公司应当获得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核实其履约能力;
3、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期权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期权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建立套期保值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内审部、法务部、采购部、运营管理部和期货期权操作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为委员会负责人。
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2、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4、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5、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保持与期货期权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第九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第十条公司内审部为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授权制度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每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含本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的(不含本数),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十四条董事会授权委员会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五条公司与期货期权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公司对期货期权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第十七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的期货期权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在期货期权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在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等专
业机构协助下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第二十一条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委员会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期权保值申请;委员会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委员会对已开仓的期货期权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操作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期权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委员会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委员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委员会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委员会报告:
(1)期货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公司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1、当发生属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期权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委员会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期权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期权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操作员定期向委员会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进行期货期权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委员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期权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执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六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期权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期权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期权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年。
第十章责任承担制度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章程中经理、副经理具有同等含义。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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