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_公司公告_震裕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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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为本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不包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包括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进行公开选聘方式的,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及审计费用报价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公司连续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公司每次选聘有效期为

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公司每次选聘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积极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发表否定性意见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可根据审计业务执行情况在与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的情况下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公司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并最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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