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_公司公告_震裕科技: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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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非公开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公司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收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五)项的规定。

(九)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非公开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抄告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非公开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予以公开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非公开信息。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送重大非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培训。

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人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就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征询需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本单位或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报告义务人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中所称总经理与章程中经理具有同等含义。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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