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_公司公告_震裕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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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30亿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或单笔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现金池、票据池、资产池等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销售”)提供总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增加至120,000万元。

本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前,公司对震裕销售已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36,823.5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授信事项尚未发生,公司对震

裕销售提供的担保余额仍为36,823.52万元。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债务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10月24日至2027年10月24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6、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

7.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

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27日,公司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度为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65,523.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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