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火炬工业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焕彬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关联股东曾本生先生回避表决,曾本生所持有的55,938,212股不计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9,031,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8.95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627,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3.59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5,403,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5.3608%。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6人,代表股份7,66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7.604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261,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2.243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5,403,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0,800,000股的
5.3608%(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 |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同意 | 8,960,892 | 99.2172% | 7,594,458 | 99.0776% |
反对
| 反对 | 70,700 | 0.7828% | 70,700 | 0.9224% |
| 弃权 | 0 | 0.0000% | 0 | 0.0000% |
关联股东曾本生先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5,938,212股,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
(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兰昌律师、韩海洋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