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优特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特利”)77.938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长江保荐就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1、2024年12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以6,7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南昌英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英力”)进行增资,增资前公司持有南昌英力65%的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南昌英力80%的股权。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2024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对美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以900万美元对全资子公司美国英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英力”)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美国英力100%股权不变。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一揽子安排,不属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 李凯栋 | 李吉林 | 周勇 |
毛欣
| 毛欣 | 范杰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