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 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公司 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 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依据《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的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和构成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构成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津贴。独立董事的 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管理职务、岗位以及与公司(包括子公司)签订的合同,按照公司相关薪 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 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按 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 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 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 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扣除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 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也可以委托第 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二〇二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