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300964)_公司公告_本川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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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4日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

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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