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300973)_公司公告_立高食品: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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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食品: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300973证券简称:立高食品公告编号:

2025-060债券代码:

123179债券简称:立高转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号)予以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包括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置换部分)合计人民币12,162,518.8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37,837,481.1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3月13日到位,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23)0600007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决定增加“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为募投项目“立高食品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第一期)”的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立高食品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第一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开发区科技支行8110901012401911210立高食品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第一期)

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开发区科技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管辖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甲方

、甲方

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2401911210,截至2025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立高食品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第一期)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翁嘉辉、周祎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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