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980证券简称:祥源新材公告编号:
2025-059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41号),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4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60,000,000.00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4,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456,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016,764.15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3,983,235.8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355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
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汉川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2025年9月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用途 | 截至2025年9月3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万元) |
|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 712900064810001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0.00 |
注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汉川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下属支行,此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名义签署。
注2:公司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2025年9月3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露、韩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为提高财务支付效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可开立网银,单笔1,000万以下的支付款项,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无须丙方线下审核,乙方需按月向丙方提供专户的银行流水。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