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0证券简称:祥源新材公告编号:2025-060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
)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月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月
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星期四)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
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志祥(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3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11,298,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802%。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数。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4,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2%;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4,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2%;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7%;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9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潘波、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