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当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当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必要时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及时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汇报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具体情况、解决对策等。
第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