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300981)_公司公告_中红医疗: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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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审计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内控审计本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控审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控审计本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控审计本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也可自行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九条内控审计本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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