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披露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报送;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北证监局进行报备。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八)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部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本制度的有关内容告知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河北证监局。
第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