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符合上述第十一条情形的,公司战略投资本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第十四条公司战略投资本部是证券投资实施的责任部门。第十五条公司战略投资本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六条公司战略投资本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计划拟订、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和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证券投资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对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本部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表等。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本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本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战略投资本部只能在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证券投资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