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300981)_公司公告_中红医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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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针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按照制度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

(三)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

(四)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

(五)会计差错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八)董事会认为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告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重新进行审计。

第七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发生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按照本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三)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四)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六)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八)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十三)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发生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按照本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由董事会根据责任严重程度具体确定处罚金额。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六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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