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300981)_公司公告_中红医疗: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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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指:

(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以下总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交易属于重大交易,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报告。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或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三)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四)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第五章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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