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300981)_公司公告_中红医疗: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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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的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

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情况。

第八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对防范资金被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采取诉讼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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