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 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13888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人,代表股份共 计134,223,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317%(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34,030,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193,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59%。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人,代表 股份193,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193,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5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9%;反对1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99%;反对18,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长春市汇锋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王然和长 春市众志汇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134,03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健、陈思佳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