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300986)_公司公告_志特新材: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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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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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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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融资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后提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讨论。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上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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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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