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以下主体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召集人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股东名称、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候选人姓名、应选人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时,则为当选董事。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上选举票数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由得票数多者当选。
(二)如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或差额选举中因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而不能确认当选人员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予以补选。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