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指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必要时,还应当由保荐机构出具意见。出现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
目效益的关系。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
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并满足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九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第二十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
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
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五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二十八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
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