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股份(301006)_公司公告_迈拓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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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9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的成员可以为非

公司董事成员。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十)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情况;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董事会审计年度报告之前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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