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
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情况紧急需要立刻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限制,但是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选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但应保证会议资料能同时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在确认全体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已收到会议通知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且委托的代理人应该是独立董事委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