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301007)_公司公告_德迈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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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1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第二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同境内、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三)兼并、收购企业股权或收购资产;

(四)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对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上述第(一)到第(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未到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九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第十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可免于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本条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由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部作为牵头人协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经济分析,必要时可以咨询或聘用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和行业专家,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战略与投资管理部将可行性研究资料提交战略与投资管理部,由战略与投资管理部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其他资料报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进行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部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投资建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收益预测及投资风险评价,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开展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短期投资的,应当执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批决策后的投资落实,由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一)对外投资合同、章程的起草与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在正式签署法律文件

之前,须经公司外部常年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二)拨付有关资金事宜由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同时应向被投资单位索取相应的出资证明(股权证书)或验资报告,由财务部门保管原件,战略与投资管理部保管备件,作为投资的备查资料;

(三)注册登记和过户事宜

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在公司资金支付或注入后,及时办理或督促办理相关开户、工商变更手续和产权过户手续;需报政府或行业主管机关的,负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需要办理的相关事项统一由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协调。

第二十四条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投资所涉及的资料进行整理和收集,并分别存档,其中档案室负责保管原件,战略与投资管理部保管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背景资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各种证照、财务报表和权属证明等;

(三)项目调查报告、研究分析报告、商业计划书或说明资料等;

(四)上报的各类请示文件、政府批文等;

(五)内部批件、会议纪要等;

(六)往来信函与传真、合同、协议、决议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六章投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完成后,战略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过程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督促各归口管理部门完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战略与投资管理部牵头跟踪各个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通过不定期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核实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并及时做出书面总结评价,不定期呈报分管领导及管理层。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重大损失等情况,由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查明原因,并报告分管领导及核心高级管理层,对决策调整给出意见建议,最后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对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就人选、任命方式和职责权限等事项提出建议,并由其组织选聘等工作,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派往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应作为母子公司之间联系的窗口,定期向母公司汇报子公司经营情况等,并及时通报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资金往来记录和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子公司应当每月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三十二条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协调经公司授权的代表出席子公司的重要会议,与其共同负责收取投资分红,维护公司作为股东的相关权益。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三十三条出现或发生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投资原则和理念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情形时,实施小组(或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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