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雪节能(301010)_公司公告_晶雪节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

晶雪节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规范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5.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九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且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本公司网站披露。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报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和完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资产收购与出售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如经相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相关证券交易所,按其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3.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确认;

(2)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确认;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董事长确认,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6.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等。董事会秘书在审批时应分清重点、区别对待,并将每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再随意增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达到应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

6.达到应披露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

7.达到应披露标准的提供担保;

8.达到应披露标准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9.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0.达到应披露标准的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1.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债权、债务重组;

12.达到应披露标准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3.达到应披露标准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4.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15.达到应披露标准的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

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6.达到应披露标准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7.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18.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9.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21.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2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6.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7.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8.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9.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0.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决定;

3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3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3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5.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3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39.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0.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4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2.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4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4.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4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者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6.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47.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8.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已被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49.被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50.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比例的子公司出现本节所述情形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项规定;

5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5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5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动延长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54.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以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5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作出承诺后,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时的条件、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

5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作出承诺后,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时的赔偿措施启动条件和具体实施方案;

5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作出承诺后未能履行承诺内容时的原因及约束措施;

58.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披露持股及减持意向的,应在减持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与减持相关的具体事项;或未按承诺减持或履行签署披露义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原因;

5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格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二十五条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申请豁免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的保密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并注意相关拟披露信息材料的保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所有的在册员工。

第二十九条由于工作失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是指下列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向外泄露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应做电话联系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要存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上述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审核批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规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修改本制度,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将随着信息披露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