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尔伟(301016)_公司公告_雷尔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

雷尔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委托理财;

(二)委托贷款;

(三)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四)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五)项目投资,由公司作为投资方,主要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对公司已有项目进行扩建或新建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投资公司主营业务、产业链相关业务或增加新兴产业板块,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扩大规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的审议权限,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未达到上述第(二)项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决定。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情况。

本条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公司以“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形式对外投资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总经理认为投资方案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