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尔伟(301016)_公司公告_雷尔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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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尔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细则》《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名且至少有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要求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提前通知的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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