漱玉平民(301017)_公司公告_漱玉平民: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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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7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0月27日下午2:30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李文杰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3,916,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4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4,812,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0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1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313,797,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678%;反对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8%;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2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313,797,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678%;反对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8%;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2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段振波律师、赵程程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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