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保障投资决策合法化、科学化、专业化、高效化根据《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股权投资事项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股权投资事项未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该对外股权投资事项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未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非股权投资类其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议事规则审核对外股权投资项目。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委员制,至少由5名成员组成,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投资、业务及法律等方面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董事长、总经理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任免。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长应重新提名新的委员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聘请公司内外部专业人员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没有投票权。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本议事规则规定范围内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
(二)审议需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会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
(三)审批、审核其他股权投资相关的专项事宜;
(四)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授权其他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行使其职权。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向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
(四)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有与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公司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适时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进行主持。
第十五条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公司(或子公司)有关部门应至少于会议前
日通知所有应与会委员并发送相关对外投资事项材料;情形特殊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经营层在申请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前,应至少于会议前
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用于投资决策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公司内部组织调查编制的尽职调查报告(股权投资等);
(二)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如有);
(三)已被双方认可的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合同、协议(草稿);
(四)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的相关报告(若有);
(五)其他与投资事项相关的重大资料。
第五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举行,会议需由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召集公司未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业专家列席会议,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与会委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表决。在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回避委员不得计入出席该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无须回避委员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须回避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无须回避委员人数不足时,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其他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