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四条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要接受审计委员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章总经理责任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总经理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第七条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批准之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公众利益有要求;
3、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总经理及其配偶、子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持有本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九条总经理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者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第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除按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以及按规定应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审议批准事项外,对公司经营的其他重要事项,行使批准、决定权;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十一)签署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合同、协议,但根据规定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其他人签署的除外;
(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合称“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主要职权与职责: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行政、经营、技术、法务、人力资源、公司战略、市场营销等相关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授权委托的副总经理受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
日以上),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
(三)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制度行使副总经理的其他职权与职责。第十二条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分管公司会计、财务管理与纳税工作;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方案等;
(三)负责公司资金的筹措、调配、高效运用;
(四)协助总经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建立健全公司会计、财务管理、重大投融资、财务监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公司重大涉税事项;
(六)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制度行使财务负责人的其他职权与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权与职责,由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明确。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但要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总经理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公司行政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职工董事及其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行政指挥系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总经理的统一指挥,执行总经理的指令,按时完成总经理布置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除董事会秘书外,均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总经理安排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要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资本运营和各项工作的需要,设置必要的管理部门,配备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的行政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按程序和服从的原则,主动搞好相互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章总经理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制定并实施有关的管理制度,落实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定期检查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加以考核;对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建立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力度,随时检查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应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而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从而保证重大问题处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正确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之前由相关部门征集会议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加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重要议题的讨论材料须提前
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需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及讨论情况,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自作出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别、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对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存档。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章总经理奖惩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忠实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公司经济效益显著,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总经理违反《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二条若本工作细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施行,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修订由总经理提出修订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