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引的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6、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1、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22、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3、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4、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2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引的规定,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担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前述规定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11、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2),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3、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4、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3),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的汇总。
第十四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
第四章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并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致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
附件1:《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附件2:《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3:《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8日
附件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注意:
1.表头标记星号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单位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国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8.国籍是中国内地(大陆)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军(警)官证国籍是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附件
: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3: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 序号 | 重大事项参与人员姓名 | 重大事项进展阶段 | 重大事项所处时间 | 重大事项发生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筹划决策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