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301039)_公司公告_中集车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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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301039证券简称:中集车辆公告编号:2025-048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50召开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广场18楼1803室。

(三)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李贵平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曾邗先生主持。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即H股退市股之登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非登记股东需授权名义代理人参加现场投票(名义代理人根据公司原H股上市相关管理规范、交易习惯认为有理由拒绝接受非登记股东投票权委托的,非登记股东无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亦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及会议现场等任何形式行使投票权)。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分类现场出席会议情况网络投票情况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人数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人数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A股5890,847,64547.551249%23866,600,4953.554970%243957,448,14051.106219%
非上市外资股2417,191,10022.268631%0--2417,191,10022.268631%
71,308,038,74569.819880%23866,600,4953.554970%2451,374,639,24073.3748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非上市外资股股份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计票及监票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至议案

,具体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体股东类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与会A股股东956,478,44099.898720%553,6000.057820%416,1000.043459%
与会非上市外资股股东417,191,1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1,373,669,54099.929458%553,6000.040272%416,1000.030270%
A股中小投资者107,575,19599.106637%553,6000.510019%416,1000.383344%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与会A股股东956,451,44099.895900%579,6000.060536%417,1000.043564%
与会非上市外资股股东417,191,1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1,373,642,54099.927494%579,6000.042164%417,1000.030343%
A股中小投资者107,548,19599.081762%579,6000.533973%417,1000.384265%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与会A股股东956,439,44099.894647%576,6000.060223%432,1000.045130%
与会非上市外资股股东417,191,1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1,373,630,54099.926621%576,6000.041946%432,1000.031434%
A股中小投资者107,536,19599.070707%576,6000.531209%432,1000.398084%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4至议案8,具体如下: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与会A股股东956,439,44099.894647%579,6000.060536%429,1000.044817%
与会非上市外资股股东417,191,1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1,373,630,54099.926621%579,6000.042164%429,1000.031215%
A股中小投资者107,536,19599.070707%579,6000.533973%429,1000.395320%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与会A股股东956,435,44099.894229%583,6000.060954%429,1000.044817%
与会非上市外资股股东417,191,1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1,373,626,54099.926330%583,6000.042455%429,1000.031215%
A股中小投资者107,532,19599.067022%583,6000.537658%429,1000.39532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与会A股股东956,461,44099.896945%551,6000.057611%435,1000.045444%
与会非上市外资股股东417,191,1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1,373,652,54099.928221%551,6000.040127%435,1000.031652%
A股中小投资者107,558,19599.090975%551,6000.508177%435,1000.40084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与会A股股东956,455,44099.896318%554,6000.057925%438,1000.045757%
与会非上市外资股股东417,191,1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1,373,646,54099.927785%554,6000.040345%438,1000.031870%
A股中小投资者107,552,19599.085448%554,6000.510940%438,1000.403612%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与会A股股东956,150,54099.864473%862,5000.090083%435,1000.045444%
与会非上市外资股股东417,191,1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1,373,341,64099.905604%862,5000.062744%435,1000.031652%
A股中小投资者107,247,29598.804550%862,5000.794602%435,1000.400848%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麻云燕、梁晓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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