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控 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 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 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用于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 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 行投资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 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 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 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 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 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出 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期货 或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交易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总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当遵 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三章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和实 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规划、可行性方 案、日常管理、财务核算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证券投资、 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证券投资、期 货或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出借证券投资、 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账户、使用非公司账户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 易。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使用 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特别是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 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 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 险限额内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 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与证券投资、期货或衍 生品交易相关的审计业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 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 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委托理财、 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未遵守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信息隔离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 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 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的 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 得利用知悉公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 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