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汇隆新材证券代码:
30105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12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 7
(三)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7
(四)本次授予情况 ...... 8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2
(六)结论性意见 ...... 12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释义项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汇隆新材、本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监管指南第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二、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做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汇隆新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汇隆新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汇隆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张井东、雷正位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2、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2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5年10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84)。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5-086)。
4、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
月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7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79.00万股。关联董事张井东、雷正位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一致。
(三)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汇隆新材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日:
2025年
月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79.00万股
、首次授予人数:
人
4、首次授予价格:11.70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雷正位 | 董事 | 10.00 | 4.76% | 0.09% |
| 2 | 张井东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5.00 | 2.38% | 0.04% |
| 3 | 邓高忠 | 副总经理 | 5.00 | 2.38% | 0.04% |
| 4 | 沈永娣 | 财务总监 | 5.00 | 2.38% | 0.04% |
| 5 | 谢明兰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5.00 | 2.38% | 0.04%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61人) | 149.00 | 70.95% | 1.27% | ||
| 合计 | 179.00 | 85.24% | 1.53% | ||
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7、首次授予归属安排、禁售规定(
)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能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归属期及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第二个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 40% |
归属期
| 归属期 | 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归属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转让本公司股票还须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
④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亿元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3.5亿元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5亿元 |
注: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C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 评价等级 | S | A | B | C |
| 得分(X) | X≥88 | 88>X≥80 | 80>X≥70 | X<70 |
| 标准系数N | 100% | 80% | 5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标准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可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首次授予的情况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汇隆新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汇隆新材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汇隆新材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孙伏林联系电话:
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
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孙伏林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