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_公司公告_汇隆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沈顺华、朱国英及其一致行动人)

时间:2026年3月4日

汇隆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沈顺华、朱国英及其一致行动人)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5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汇隆新材股票代码:301057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顺华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朱国英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2幢1016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

幢1016室(二层)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签署日期:2026年3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汇隆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以及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释义 ......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第八节备查文件及地点 ...... 19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作如下释义:

汇隆新材、上市公司、公司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顺华、朱国英、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英汇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
汇隆合伙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沈顺华
杭州星臻、受让方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报告书、本报告书《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沈顺华与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本次股份转让2026年3月4日,沈顺华与杭州星臻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沈顺华将其所持上市公司7,018,200股股份(于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0%)及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及汇隆合伙的减持行为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万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沈顺华

姓名沈顺华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朱国英

姓名朱国英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华英汇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2幢1016室
法定代表人胡杏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53E64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实业项目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一般经济信息咨询(以上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财务信息咨询(除代理记账),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8年8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2、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沈顺华2,00040
2朱国英1,50030
3朱嘉豪1,50030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职
胡杏娥中国浙江杭州执行董事
朱国英中国浙江杭州监事
朱嘉豪中国浙江杭州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汇隆合伙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2幢1016室(二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顺华
出资额405.424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97919194L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4年4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2、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职
沈顺华中国浙江杭州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与朱国英女士为夫妻关系。华英汇系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其子朱嘉豪先生设立的公司,汇隆合伙系沈顺华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华英汇和汇隆合伙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需要,同时,杭州星臻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汇隆新材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汇隆新材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为64,333,100股,持股比例为

54.999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剔除回购股份后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剔除回购股份后占总股本比例(%)
沈顺华合计持有股份39,414,60033.696534.073332,396,40027.696528.006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9,853,6508.42418.51832,835,4502.42412.4512
有限售条件股份29,560,95025.272425.555029,560,95025.272425.5550
朱国英合计持有股份6,278,7005.36785.42786,278,7005.36785.427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69,6751.34201.3570---
有限售条件股份4,709,0254.02594.07096,278,7005.36785.4278
华英汇合计持有股份13,138,20011.232211.357813,138,20011.232211.357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3,138,20011.232211.357813,138,20011.232211.3578
有限售条件股份------
汇隆合伙合计持有股份5,501,6004.70354.75613,288,0002.81102.842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501,6004.70354.75613,288,0002.81102.8424
有限售条件股份------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64,333,10054.999955.615055,101,30047.107447.634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0,063,12525.701725.989119,261,65016.467316.6514
有限售条件股份34,269,97529.298229.625935,839,65030.640230.9828

注:1、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1,293,655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1060%;

3、沈顺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朱国英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报告于2025年9月15日生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持股份需锁定6个月。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55,10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7.1074%(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比例为

47.6343%),持股比例触及到5%的整数倍。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为64,333,100股,持股比例为

54.999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起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9)。汇隆合伙在2025年

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合计减持2,213,6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64,333,100股减少至62,119,500股,持股比例由

54.9999%减少至

53.1075%。

、2026年

日,沈顺华与杭州星臻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沈顺华、华英汇、汇隆合伙将其所持上市公司7,018,200股股份(于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0%)及其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62,119,500股减少至55,101,300股,持股比例由

53.1075%减少至

47.1074%。综上所述,自2025年8月4日至2026年3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由64,333,100股变动至55,101,300股,持股比例由54.9999%减少至47.1074%,变动比例-7.8925%。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2026年3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与杭州星臻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沈顺华受让方: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上市公司7,018,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简称“标的股份”)以及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安排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为每股35.928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2,149,889.60元(大写贰亿伍仟贰佰壹拾肆万玖仟捌佰捌拾玖元陆角),该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协议签署并生效两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0,000.00元整(大写贰仟万元整),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汇付等额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的资金,即人民币126,074,944.8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零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简称“首期款”),并在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就此向受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相互配合,以共管账户内资金(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额为准)支付转让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全部税费(具体方式为双方配合将共管账户内等额于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纳税费的资金汇至转让方账户,再由转让方缴纳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款专户)。

(3)在转让方取得本次股份转让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情形下,受让方最迟于转让方出示完税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汇付等额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的资金(含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3.3.1条已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

户的20,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126,074,944.8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零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简称“二期款”)。

(4)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解除共管账户中所有资金共管,并根据转让方要求将该等应解除共管的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简称“共管资金释放”)。

(5)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3.4条约定完成共管资金释放后,即视为受让方已完成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受让方按期完成共管资金释放当日,受让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6)为免疑义,共管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归属转让方所有。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1、于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在转受让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转让方的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

2、转受让双方应于本协议第3.3.1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20日内或转受让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限内向深交所递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的申请(以取得深交所为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及必要资料,后续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续并向深交所提交补充资料(如涉及)和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3、本协议第4.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后,在共管账户收到二期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和上市公司应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该申请日下称“过户申请日”)。

4、转受让双方向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为: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深交所确认,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3)受让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3.3.1条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且已经向共管账户足额支付本协议第

3.3.2条、第

3.3.3条约定的首期款以及二期款。

5、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未能完成的,守约方有权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完成,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解除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其于本协议中做出的承诺,或者履行义务、责任、承诺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签署相应交易文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向交易所递交合规性确认资料、实施相应配合义务和通知义务、履行承诺、虚假陈述或保证等导致本次交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无法完成的根本性违约),且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在催告书送达后的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协议,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超出履约保证金的损失。为免歧义:(1)非因转让方或受让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交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无法继续推进,不视为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

)守约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不可收回的合理支出应为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3、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款项支付义务以及共管资金释放义务,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以应付未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

)日的,受让方应按应付未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如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申请的义务,从而影响标的股份交割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以标的股份转让款

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其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即催告书)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4)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5)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方签字,受让方加盖公章,及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顺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朱国英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报告于2025年9月15日生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持股份需锁定

个月。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以及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沈顺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朱国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胡杏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沈顺华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及地点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汇隆新材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湖州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股票代码3010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顺华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朱国英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2幢1016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宸欣大厦2幢1016室(二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1、沈顺华持股数量:39,414,600股持股比例:33.6965%(剔除回购股份后持股比例:34.0733%)2、朱国英持股数量:6,278,700股持股比例:5.3678%(剔除回购股份后持股比例:5.4278%)
3、华英汇持股数量:13,138,200股持股比例:11.2322%(剔除回购股份后持股比例:11.3578%)4、汇隆合伙持股数量:5,501,600股持股比例:4.7035%(剔除回购股份后持股比例:4.756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64,333,10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4.9999%(剔除回购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为55.615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1、沈顺华持股数量:32,396,400股持股比例:27.6965%(剔除回购股份后持股比例:28.0062%)股份变动数量:-7,018,200股股份变动比例:-6.0000%2、朱国英持股数量:6,278,700股持股比例:5.3678%(剔除回购股份后持股比例:5.4278%)股份变动数量:0股股份变动比例:0%3、华英汇持股数量:13,138,200股持股比例:11.2322%(剔除回购股份后持股比例:11.3578%)股份变动数量:0股股份变动比例:0%4、汇隆合伙持股数量:3,288,000股持股比例:2.8110%(剔除回购股份后持股比例:2.8424%)股份变动数量:-2,213,600股股份变动比例:-1.8925%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5,101,30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7.1074%(剔除回购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为47.6343%),合计股份变动数量为-9,231,800股,合计股份变动比例为-7.892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5年8月4日至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方式:汇隆合伙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沈顺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少公司股份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汇隆新材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沈顺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朱国英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胡杏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沈顺华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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