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301061)_公司公告_匠心家居: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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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家居: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301061证券简称:匠心家居公告编号:2025-037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聪颖先生

公司董事长李小勤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聪颖先生主持。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61号一号楼3楼1313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178,340,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6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62,4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5,846,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3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15,847,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5,846,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3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8,34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5,84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8,33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5,84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27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3%;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8%;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78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18%;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9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176,27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3%;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8%;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78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18%;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9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2.04、《关于<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27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3%;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8%;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78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18%;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9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27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3%;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8%;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78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18%;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9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2.0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27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423%;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8%;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3,78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18%;反对2,06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9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2.07、《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178,33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5,84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三)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178,34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5,84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欢、王亚静参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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