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补充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成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经本委会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成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成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本委员会其他成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成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成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成员(含有利害关系成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二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