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301089)_公司公告_拓新药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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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代码:301089证券简称:拓新药业公告编号:2025-068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杨邵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63,616,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943,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52,672,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3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74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3,50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1%;反对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837%;反对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4%;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59%。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杨西宁、新乡市伊沃斯商贸有限公司、蔡玉瑛、王秀强、焦慧娟、渠桂荣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868,40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2%;反对151,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1%;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749%;反对1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72%;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79%。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86,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5%;反对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616%;反对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69%;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张伟丽、尤松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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