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301103)_公司公告_何氏眼科: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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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301103证券简称:何氏眼科公告编号:2025-032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周晋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会议室。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73,359,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0,654,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2,705,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2,375,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2,375,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0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0%;反对13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2%;反对13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50%;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07,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4%;反对131,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93%;反对131,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1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06,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1%;反对13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1,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72%;反对13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39%;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0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4%;反对13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1,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62%;反对13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50%;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0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4%;反对13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1,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62%;反对13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50%;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3.0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04,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5%;反对134,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672%;反对134,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39%;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3.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0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4%;

反对13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1,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62%;反对13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50%;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3.0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0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8%;反对134,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57%;反对134,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55%;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9%。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注资全资子公司收购株式会社医道メディカル70.65%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21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4%;反对13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67%;反对13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81%;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魏海涛律师、郝韵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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