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证券简称:何氏眼科公告编号:2025-034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7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4,936,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4201%,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因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该7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2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50.00万股,并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91,058,824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21,558,82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92,632,51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6.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8,926,30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80%。
2022年5月19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21,558,8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72,935,294.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36,467,64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为158,026,471股;本
次不送红股。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2022年6月1日实施完毕,合计转增36,467,647股,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121,558,824股,实施后总股本为158,026,471股。
2022年9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2,045,801股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2-038)。2023年3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43,440,131股解除限售,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涉及的限售股股东共7名,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因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该7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21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4,936,3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7.42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8,026,47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4,936,3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7.420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3,090,13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2.57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2)公司股东沈阳医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共好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共兴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共福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五、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之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特制定了上市后的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为本承诺之目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且非连带的承诺按照以下预案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本预案的原则),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应当提前公告。
2.停止条件:(1)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该相关主体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所回购公司股票应予注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后述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前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均无法实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后述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上市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4)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暂停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关于信息披露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承诺:
1.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后,本人将尽合理努力督促公司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行政机关做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及法院做出生效的判决后,依法根据该等处罚及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证券回购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承诺:
发行人在上市申请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且已发行上市的,同时,本人就前述事项负有责任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前述事项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一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发行的全部证券。
5、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若本人未履行对本人适用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承诺:
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内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7、关于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承诺:
一、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四、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在行政机关做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及法院做出生效的判决后,依法根据该等处罚及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8、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公司股东沈阳医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共好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共兴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共福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一、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不当利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期间有效。
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4,936,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4201%;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7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 1 | 何伟 | 30,327,379 | 30,327,379 |
| 2 | 何向东 | 18,196,428 | 18,196,428 |
| 3 | 付丽芳 | 12,130,951 | 12,130,951 |
| 4 | 沈阳医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7,665,415 | 7,665,415 |
| 5 | 沈阳共好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157,716 | 3,157,716 |
| 6 | 沈阳共福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954,776 | 1,954,776 |
| 7 | 沈阳共兴科技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03,675 | 1,503,675 |
注: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何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向东为公司董事,上述两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其自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25%。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3、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增+/减-)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股份 | 74,936,340 | 47.42% | -74,936,340 | 0 | 0.00%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74,936,340 | 47.42% | -74,936,340 | 0 | 0.00%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83,090,131 | 52.58% | 74,936,340 | 158,026,471 | 100.00% |
| 三、总股本 | 158,026,471 | 100.00% | - | 158,026,471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