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