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301106)_公司公告_骏成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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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亦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

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办理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二)查阅公司信息平台的有关信息;

(三)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紧急制止等临时措施,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及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乱纪事项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处理权等。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取得授权的审计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审计。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制度,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审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的建议意见,报请公司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纪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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