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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计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第四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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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董事会提议并股东会批准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六条若进行分红派息,应以每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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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利润分配政策第九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需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十条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当年末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第十一条如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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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五千万元的情形。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合理的差异化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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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第十四条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施重大投资计划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十七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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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利润分配监督的约束机制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第二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确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要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董事会、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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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就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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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