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及下属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或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第九条公司及下属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作为已付款项退回的依据。第十条公司及下属机构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应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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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其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
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项事宜,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机构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第十八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告和公告。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第二十一条公司或下属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或下属机构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